聊城大学东昌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4-22 点击数:


东昌院发〔201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分制管理,加强课程重修的组织实施,规范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重修报名条件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参加重修:

1.凡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对应课程须重修;

2.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该门课程须重修;

3.经补考后仍不合格的课程须重修;

4.缓考不合格的课程须重修;

5.经重修考核后仍不合格的课程须重修;

6.公共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须重修或另选并参加考核,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

7.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须重修并进行考核。

第三条 对于成绩合格但是在70分以下的课程,学生如对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重修。

第四条 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对成绩合格但是在70分以下的课程申请重修,同一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

第五条 学生因转专业、境内外交流学习、转学、退役复学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未能及时修读,但根据其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所在系认定其必须修读的课程,学生按所在系要求在后续指定学期内修读该课程的称为补修。补修学习方式、考核与管理同重修一致。

第三章  重修方式

第六条 重修方式分为插班重修、编班重修和自学重修。

1.插班重修:开课学期已开设相同课程,并且重修课程与开课学期所选其它课程不冲突,应申请插班重修。

2.编班重修:如受到课程容量或上课时间等条件的限制,无法选择插班重修,且同一学期申请同一课程的重修学生人数达到30人及以上时,由教务处会同开课单位确定开设重修班,编班重修一般安排在周末进行。

3.自学重修:重修课程若与正常修读课程上课时间发生冲突,或因特殊原因不能跟随后续开出的相应课程学习者,经所在系审核同意并办理免听手续后,可不跟班听课。

第七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合格者,不得申请自学重修,须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课程的全过程学习或者由各开课单位在合适时间内组织一次重修。

第八条 因人才培养方案和专业设置的变动,导致后续无法开出相同课程的,可选择内容相近、性质相同、学分不低于原课程的其他课程进行修读,并经学生所在系和开课单位同意,方可办理重修手续。

第四章  重修考核

第九条 学生课程重修结束后,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重修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考核。

第十条 插班重修和自学重修的学生按学院统一安排,与所跟班级同时、同卷考核。如重修课程的考核时间与重修学生本班级课程考核时间冲突,原则上应参加本班级课程考核,并向所在系申请重修课程的缓考,相关系部应该在开学初组织的补考中予以安排。

第十一条 编班重修的学生,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由学院组织重修考核。

第十二条 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实际最高成绩记载,如最高成绩为重修后取得则加载“重修”标识。

第五章 重修组织与管理

第十三条 插班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重修申请,进行重修选课,插班重修学生的管理和成绩评定等同于所跟班的学生。

第十四条 自学重修的学生须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重修申请,进行重修选课并办理免听手续。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五条 开学第三周,教务处根据各系申请重修学生情况,与课程开设单位确定重修班开设安排,教学过程一般安排在第四周到第十七周周末进行。重修班按正常上课进行考勤,凡缺、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0”分。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学期的重修方式以编班重修或自学重修为主,一般应在第15周前组织重修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学习结束并通过任课教师审核后,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重修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重修课程,应办理重修选课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后方可修读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重修课程学分收费标准为100元/学分,未能按时缴纳学分学费的选课记录无效。

第十八条 结业或平均学分绩点不到2.0的学生应在学院规定最长修读年限内返校重修课程并参加考核。

第六章 工作量核算

第十九条 重修教学工作量由各开课单位组织统计,计入年度教学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编班重修授课教师的工作量以课程安排的实际授课学时计算,计入教师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学生插班重修,授课教师的工作量不再单独计算重修工作量部分,各开课单位在统计正常授课工作量时,授课班级人数以插班重修学生数与正常修读学生数之和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级学生开始实施,2016-2018级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2019年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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