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7-11 点击数:

            

                                        东昌院发【2023】37 号

    为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潜质潜能,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转专业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转入系主体实施、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全过程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条 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鼓励学生通过选修、辅修等方式学习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转专业工作仅面向一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开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符合拟转入专业当年高考综合改革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科目的要求,及拟转入专业对学生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修读课程、学习成绩等要求。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更大的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更利于其学习和发展的;
   (二)学生确有专长,已取得拟转入专业的相应成果,如获得专利,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作品,获得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等;
   (三)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材料),或确有特殊困难,学院认定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
   (四)申请复学、保留入学资格入学的学生,因学院专业调整或停办,造成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其他经学院认定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二年级(含)以上的;
   (二)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如贯通培养、专升本等);
   (三)跨招生类别的,即艺术类、普通类等相互跨类别;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五)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六)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八)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可在与同一个企业合作办学的同一招生类别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艺术类学生可以在省级统考(联考)科目相同且同一录取规则的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春季高考的学生可在同一招生专业类型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七条 学院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启动专科转专业工作,第二学期末启动本科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
   第八条 各系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对专业建设水平、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各专业可接收人数。可接收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当前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5%,转出学生人数由所在系总体调控。
   第九条 各系要以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为前提,制定转专业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接收学生转专业的条件、各专业可接收人数、考核方式(笔试、面试、专业特长或专业技能展示等)、考核要求及考核安排等。转专业实施方案经本系转专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各系网站公布。逾期未报者,原则上不得接收转专业学生。
   第十条 具备基本资格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转专业申请。各系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对申请转出及转入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并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转专业有关材料由各系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各系确定拟接收名单后,应在本系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转入系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各系将拟接收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后报请院长办公会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籍管理人员做学籍异动,并将转专业通知发放到学生原所在系及其他相关处室。
   第十三条 具备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情形,且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基本要求的学生,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直接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学籍管理及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转专业申请获批通过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转专业通知单到转入系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由转入系编入同年级班级管理,并按转入专业、年级缴纳学费。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批准自行转入其他专业者,就读专业与取得的课程成绩,学院不予认可。
   第十六条 转出系负责在转出学生的学籍登记卡上填写学籍异动情况,并在学生转出后一周内将转出学生的学籍登记卡、档案材料等移交转入系。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所缺课程必须补修,学生在原专业修读且考核通过,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相同课程可以申请免修,不同的课程可充抵公选课学分。转入系负责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成绩认定。
    (1)课程名称、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基本相同,学时数相同或高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应修课程要求的,成绩与学分予以认可。
    (2)课程名称相同但教学内容与教学要求不一致,成绩与学分不予认可,学生需补修。
    (3)对在原专业修读且考核通过,不属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可根据课程内容认定为相应类别的通识选修课学分。
    (4)因人才培养方案调整不再开设的课程,转入系可按新培养方案指定相近课程并安排学生补修。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须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与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方可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转入专业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原《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东昌院发〔2017〕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2023年7月11日

Copyright© 2017 All Rights Reserved.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教务处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