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作者: 时间:2022-04-22 点击数:

 

 

东昌院发〔2019〕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学院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东昌院发〔2017〕38号)与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院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 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学制。 普通本科生3-6年内、专升本学生2-4年内、专科生3-5年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后,获准毕业。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

第五条 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教育必修课和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课程包括学科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专业选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各类实验教学课程和军事训练、顶岗实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

第六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七条 学时与学分。一般理论课程(含课内实验)按照16—18学时折合1学分;实验、上机、体育等技能性较强的课程每32-36学时计1学分;集中进行的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按每周折合1学分;各课程学分数原则上取0.5的整数倍。

第八条 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九条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专业注册学费是学生学籍注册所需缴纳的费用;学分学费由学生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和学分收费标准决定。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院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制定,不同专业的专业注册学费有所不同。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每学分学费标准为100元。

第十条 学生须在每学年初预存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完成缴费注册后方可修读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结算学分学费。

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在校延期修读的,应当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结业离校延期修读的,应当缴纳重新学习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退学的,根据实际学习时间按月结算专业注册学费,按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结算学分学费。新生入学报到期间因故退学的,退还全部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休学的,参照退学退费规定退还相关费用。复学时,按复学后就读年级和专业学费标准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和预交学分学费。

第四章 选课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所在系应指导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选课。应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修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

第十五条 选课由学生通过学院教务系统进行。选课工作截止后,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学生已修课程考核不合格,学院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经补考仍不合格可以选择缴费重修,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成绩在70分以下且对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在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内仅可以申请一次缴费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重修课程,应办理重修手续并缴纳学分学费。

第五章 免修与免听

第十八条 免修

(一)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学院教务处协调开课系(部)制定课程免修标准并对免修课程进行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

(二)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得免修。退役复学后学生的课程免修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三)学生申请课程免修,须在选课后填写《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学生所在系与开课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九条 免听

(一)学生可以免听某一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二)申请免听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免听课程申请表》并经开课部门审核同意。

(三)办理免听手续后,学生仍需完成课程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践教学环节并跟班参加课程正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四)不得免修的课程不能免听。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类,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提交论文(报告)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成绩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记分制或二级计分制。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百分制≥60分、五级记分制及格(含)以上和二级计分制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经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考核不合格,应参加补考或重修,经补考或重修考试合格的,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绩点。

第二十三条 经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按“60”或者“合格”记载,并标注“补考”字样,课程绩点为1;缓考和免修的课程,如实记载成绩并计算课程绩点;重修的课程,按历次取得的最高分如实记载并计算课程绩点,如最高成绩为重修后取得则标注“重修”字样。

第二十四条 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必修课成绩计算绩点,选修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实践类课程只计学分,不计算绩点。

1.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是: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以60分为1.0个绩点,60分以上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60分以下为0。

   五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优秀为4.5个绩点,良好为3.5个绩点,中等为2.5个绩点,及格为1.5个绩点,不及格为0。

二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合格为2个绩点,不合格为0。

2.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的学分绩点÷∑同样条件的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部门提出成绩复核申请,并由开课部门负责人、任课教师和教学秘书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确有问题应由任课教师填写《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成绩更正申请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申请。

第七章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院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课程纳入全院课程平台统一管理,确保课程学分及修读质量。

第二十七条 具有开设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资格的专业应制订单独的培养方案。

第二十八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开设课程,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读并取得学分,其成绩可认定为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课程成绩,认定依据为:主修专业课程名称与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名称相同;主修专业课程学分不低于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学分。主修课程若为必修课程的可以冲抵辅修第二专业(学位)中的同名选修,主修课程若为选修的,不可以冲抵辅修第二专业(学位)中的同名必修课程。

第二十九条 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选课、重修等参照主修专业相关规定办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生,毕业时间与主修专业毕业时间可以相同,也可以根据个人实际学业进程延期。

第三十条 辅修第二专业,应办理申请手续,并缴纳学分费用。

第八章 毕业、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取得所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并取得第二课堂规定的总学分,符合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符合我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基本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应修学分90%以上(专科学生达到应修学分85%以上)的,可以选择结束学业,学院颁发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申请重修,补齐所缺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在学院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学满一学年以上,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或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达不到结业条件的,学院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条件者,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未涉及的学生管理事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全日制学生。自2019级学生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2019年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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