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昌院发【2025】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兴趣与专长,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提升,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转入系主体实施、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全过程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鼓励学生通过选修、辅修、微专业等方式学习相关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仅面向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一年级在校生开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符合拟转入专业当年高考综合改革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等级考试科目的要求,及拟转入专业对学生思想道德、知识能力、身心素质、修读课程、学习成绩等要求。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一)学生对拟转入专业有更大的学习兴趣,转专业后更利于其学习和发展的;
(二)学生确有专长,已取得拟转入专业的相应成果,如获得专利,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独立发表论文、作品,获得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奖等;
(三)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四)学生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五)申请复学、保留入学资格入学的学生,因学校专业调整或停办,造成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七)其他经学校认定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贯通培养、专升本、综合评价、单独招生等);
(二)跨招生类别的,即艺术类、普通类等相互跨类别;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的;
(五)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六)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七)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第七条 艺术类学生可以在省级统考(联考)类别相同且同一录取规则的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春季高考的学生可在同一招生专业类型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学校每学期期末启动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统筹安排,各系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 各系应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负责解读转专业政策、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审核转出和转入学生资格、组织考核、确定拟转入名单,做好转专业学生的手续办理、档案转接、学分认定、补修安排、班级调整等工作。
第十条 各系转专业工作小组应对专业建设水平、教学资源、师资力量等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明确各专业接收人数、报名条件、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笔试、面试、专业特长或专业技能展示等)、考核安排、选拔原则等。各专业可接收人数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同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5%,转出学生人数由所在系总体调控。转专业工作方案经本系审定后,在本单位公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前,应对学校转专业有关规定及申请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选择拟申请的专业,并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转专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每个学生只能申请转入一个专业。所在系负责对申请学生的转专业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转入系依据公布的转专业考核安排对拟转入学生进行考核,形成是否接收的考核结论,确定拟接收转专业名单。转专业考核结论应及时告知学生,拟接收转专业名单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复核转入系报送的拟接收转专业名单,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籍管理人员做学籍异动,并将转专业通知发放到学生原所在系及其他相关处室。
第十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第(五)款规定情形,且符合申请转入专业基本要求的,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可直接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四章 学籍管理及成绩(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转专业通知单到转入系办理报到、注册等手续,学生学号不变,原则上编入同年级班级管理,并按《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缴纳学费,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六条 转出系应在学生转出一周内将学籍登记表、档案材料等移交转入系。转入系应在学籍登记表学籍异动情况记录栏填写转专业信息,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建档、完善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学生转
专业前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申请学分互认,经开课单位、所在系审核通过后,可认定相应的学分。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课程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可认定为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补修。
第十八条 转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均按转入专业要求审核,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转入专业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自行转入其他专业者,就读专业与取得的课程成绩,学校不予认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聊城大学东昌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东昌院发〔2023〕3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