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5-06-01 点击数:

东昌院发【20253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按照教育部批准或备案设置专业时规定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士学位。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坚持对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成绩合格,通过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毕业要求;

(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及以上,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的范围为毕业生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除通识选修课外的所有课程,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六)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在校期间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北大核心学术期刊及以上级别学术期刊发表所学专业领域学术论文者;

2.在校期间以第一申请人身份,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者;

3.个人参加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活动管理办法》中“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指南”所列A类赛事首位获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B类赛事首位获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或者以项目负责人获批一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且结题。上述获奖及立项应与本专业相关

4.毕业当年考取研究生(以录取通知书为准)且平均学分绩点达1.5及以上者;

5.毕业前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专业毕业生10%之内的。

第六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要求者;

(二)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

(三)因考试作弊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学位资格审查前仍未解除者;

(四)毕业论文(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五)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六)攻读期间存在依法应当不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七)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在标准学制内,没有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准予结业或延长学习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重修所缺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在标准学制内,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重修部分课程,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申请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九条 学校集中于每年512月受理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第十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凡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二)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系学位申请者的学业成绩、毕业鉴定和奖惩情况等材料,并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反馈无异议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定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行文公布;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向学士学位获得者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存在本细则第六条第(四)—(六)项所规定的情况,一经查实,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对于不授予或撤销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学校学位授予结果发布或收到撤销授予结果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十四 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意见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十五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意见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将结果反馈给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毁的不予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授予学士学位证明或办理学士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

第十八条 细则颁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原《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东昌院发201624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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