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时间:2017-09-01 点击数:

东昌院发〔2017〕3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录取通知书,按照通知要求,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向我院招生办公室请假,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期期满,学生应及时到校报到。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如地震、台风、洪水)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如期到校报到的学生,在该因素消除后,应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院招生办公室说明理由,经学院核实后,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各系对报到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教务处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一) 对患有疾病,不能到校报到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向招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一年。

(二) 因应征入伍无法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应当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学院招生办公室以收到的《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为依据,协同教务处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二年。

第六条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随申请入学当年相应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一)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经医院诊断,可以在校学习的,本人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医院诊断证明到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

(二)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可以持县级征兵办证明和高校录取通知书到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在退役当年(如错过当年入学时间两个月及以上,可以顺延一年)到学院招生办公室申请入学。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或开除军籍处分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院以收到的县级征兵办告知为依据,取消其入学资格。

(四)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第八条复查中发现学生在考试报名、志愿填报、健康状况、考试过程、录取等环节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生学籍;情节严重的,学院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且休养后可参加学院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在办理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一周内离校治疗。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康复者,参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后取得学习资格。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可予以注册。已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因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重新返校学习,应当经学院批准后才能予以注册学籍。

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获批准复学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予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院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未请假逾期两周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院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本科基本学制四年,弹性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专科基本学制三年,弹性学习年限为三至五年;专升本基本学制二年,弹性学习年限为二至四年。各专业按基本学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保留学籍(服兵役除外)、休学等均计入学习年限。因创业休学者,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八年。

第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按照基本学制完成学业。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必须在申请毕业学年第一学期的第一周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学生提交申请时已修总学分数必须达到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总学分数的85%以上。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所在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学院批准后,按本学年应届毕业生管理,未能按期达到毕业要求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办理延长修读手续或按结业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在基本学制内修读完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但未取得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总学分的90%,且不符合退学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当年5月下旬向所在系提出延长修读申请,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可延长修读时间;学生本人不提出延长修读时间申请,按肄业和结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延长修读时间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延长修读的学生按下一级学生学费总额缴纳培养费和学院规定的其他费用;

2.延长修读的学生随下一级学习,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遵守学院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与学分利用“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教务网络管理系统”管理。学生考核成绩与学分记入《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成绩档案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试一般应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对某些课程也可采用开卷笔试、口试(包括答辩)或者笔试口试相兼、提交论文(设计)、上机考试等方式;考查课的考核除上述方式外,也可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成绩的评定与记载采用百分制、五级制或二级制。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二级制分为合格、不合格;五级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七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基础部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免修除外):

(一)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总学时的1/3;

(二)未进行选课而自行修读的课程;

(三)因学籍异动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十九条学生因公、因病、因同时修读的不同课程考核时间冲突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核,应于考前两周内办理缓考手续,经学籍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随下学期开学后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的考核方式及试题难度与期末考核一致。其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加载“缓考”标识。

第二十条凡缺考、考核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加载“缺考”或“作弊”标识。

第二十一条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公共选修课除外),学院给予学生一次补考机会,于下学期开学后三周内组织。补考的考核方式及试题难度与期末考核一致。补考成绩如实记载并加载“补考”标识。

第二十二条课程重修

1.凡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者,对应课程必须重修;

2.补考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必须重修;

3.公共选修课考试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须重修或另选,已满足毕业要求的也可放弃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

4.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成绩不及格的,均不安排补考,须重修并进行考核;

5.对于成绩合格但是在70分以下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重修,但是同一门课程只能重修一次;

6.重修成绩合格的课程按实际最高成绩记载并加载“重修”标识。

第二十三条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已经修读过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以申请免修。学院教务处协调开课系(部)制定课程免修标准并对免修课程进行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形式及难度与正常考核一致,通过免修考核的课程可以办理免修手续并获得该课程学分。免修课程以课堂理论教学课程为主,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选修课、包含实验环节的课程、独立实验课、军训及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退役复学后学生的课程免修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修读课程的总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两项指标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1.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必修课成绩计算绩点,选修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实践类课程只计学分,不计算绩点。

2.绩点与考核成绩的对应关系是: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以60分为1.0个绩点,60分以上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60分以下为0。

五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优秀为4.5个绩点,良好为3.5个绩点,中等为2.5个绩点,及格为1.5个绩点,不及格为0。

二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合格为2个绩点,不合格为0。

3.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符合条件的课程的学分绩点÷∑同样条件的课程的学分

4.缺考和补考不合格的课程,课程绩点为0;补考合格的课程,无论成绩高低,课程绩点最高为1;缓考和免修的课程,如实计算课程绩点;重修的课程,按历次取得的最高分如实计算课程绩点。

第二十五条学生选修我院认可的其他学校的课程,或者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以及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取得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如实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在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方面进行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允许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确认,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复学的学生其原学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入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三十一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通过定向、委托培养、艺术类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2.通过专升本考试入学的;

3.跨学科门类的;

4.无正当转专业理由的;

5.不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有关转专业的几点说明:

1.学生转专业后,编入同年级管理。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2.学生转专业后,须修完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方可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按转入专业学科类别授予学士学位。

3.自学生转专业申请被批准之日起,所有费用及待遇同转入专业学生。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已修完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四分之三及以上学分的;

(三)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的;

(四)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高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艺术类、专升本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拟转入高校与转出高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或者不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管理规定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山东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四条学生拟转入其他学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出。其他学校学生,拟转入我院的,由教务处协同有关部门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院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转入我院的学生,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的具体规定与手续办理按照《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时间为一年,一般累计不超过两年。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下同)及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时间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且不符合开除学籍的;

(三)经学院认定同意休学创业的;

(四)因其他原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在学校住宿,不得随班学习或参加考核。学院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任何责任。休学学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的管理按照学院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第四十条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可以转相近专业学习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恢复健康,能够在校学习,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学生复学后,休学前修读的的课程成绩及学分继续有效;

(三)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十一条休学创业学生的休复学制度,另行规定。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院对不及格课程门数及学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量,缺乏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学生,实行学业预警。学业预警程序和办法,按照《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学业预警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留校察看期间违纪以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退学的学生,应在学院下达退学处理决定书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学院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我院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本科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基本学制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应修学分90%以上(专科学生达到应修学分85%以上)的,可以选择结束学业,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申请重修课程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补齐所缺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在学院规定的弹性学习年限内,学满一学年以上,学生因各种原因退学的,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本科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应修学分的90%(专科学生达不到应修学分85%),发给肄业证书。达不到肄业规定者,学院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学位授予资格认定与流程按照《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执行。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材料。学院审查合格后,报教育部学信网平台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五十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在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在校生学年注册;在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日期前完成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申诉

第五十三条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及退学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学院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的,不在申诉受理范围。

第五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具体流程按照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七条聊城教育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2017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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