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作者:教务科 时间:2016-07-16 点击数: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东昌院发 2016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达到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我院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

3.在弹性学制年限内完成本科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2.0

4.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合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2.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3. 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4. 在校学习期间,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2.0的;

5.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因第三条第234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如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授予学士学位:

1.受处分后,在校学习期间获得过院级以上(含院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或者优秀团干部称号,且修读课程(公共选修课、实践课除外)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者。

2.个人参加国家级竞赛(由国家行政部门组织)获前12名或三等奖以上;或参加省级竞赛(由省行政部门组织)获前6名或二等奖以上;或参与集体项目获前述相应奖项二次以上的。上述获奖项目原则上应与本专业相关。

3.毕业前综合测评总分排名在本专业毕业生前10%之内的。

第五条 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

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是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重要指标,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参照。

1.必修课成绩计算绩点,公共选修课、实践课只计学分,不计算绩点。

2.绩点与考试成绩的对应关系是:

百分制考核的课程,以60分为1.0个绩点,60-95分(不含95分)每增加1分增加0.1个绩点,95分及以上为5.0个绩点,60分以下绩点为0

五级制考核的课程所对应的绩点分别是:优秀为4.5个绩点,良好为3.5个绩点,中等为2.5个绩点,及格为1.5个绩点,不及格绩点为0

重修成绩根据不同考核办法以最高分数计算绩点。

补考成绩绩点计算:百分制考核的课程60分及以上为1.0个绩点,60分以下绩点为0;五级制考核的课程及格及以上为1.0个绩点,不及格绩点为0

3.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办法是:

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学分

第六条 学士学位审批程序

1.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要求,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本系学位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学士学位授予审核报告书及相关材料。

2.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供材料进行复核后,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核结果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出席会议的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4.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在标准学制(四年,下同)年限内按结业离校后两年内,以旁听等方式完成学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申请换发毕业证书,经审查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八条 在标准学制内,毕业时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0者,在毕业后两年内可以申请重修部分课程,达到学位授予细则要求的,可申请学士学位。逾期未申请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学院集中于每年5月和11月受理授予学位申请。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日期填写。

第十条 异议处理

1.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获得学士学位名单之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本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

2.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意见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意见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提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将结果反馈给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应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正合理。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部门)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

第十四条 本细则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二○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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