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实习见习管理规定

作者:教学实验科 时间:2012-10-12 点击数: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学生实习、见习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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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见习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课堂教学的继续和延伸;是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的体现,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能力,创新与创业意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教学环节。为了加强学生实习、见习的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特作规定如下:

一、实习、见习目的

1、巩固和运用课堂上所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和独立从事工作的能力;增强学生就业的竞争力。

2、通过实习、见习,及时了解课堂理论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检验教学质量,以便采取相应改进措施,提高我院的教学质量、办学能力和社会知名度。

二、实习、见习方案的制定

各系部根据教学计划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教学实习、见习方案,于实习前一个学期末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三、实习基地建设

建立校外实习基地是保证实习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实习基地要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各系部应选择条件较好的单位作为实习基地,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签署合作协议,并长期保持互利合作关系。

四、实习方式及单位的落实

1、集中实习:尽量安排集中实习,实习单位由各系部联系确定。

2、分散实习:学生自己联系单位进行的分散实习,要求由实习单位提供接收函(加盖公章),报系部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实习生到达实习单位后应及时向我院指导教师汇报情况。

3、校内实习:各系部可根据本专业实际情况及专业特点,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习计划,安排学生在校内实习。

五、实习时间

1、四年学制本科:实习安排在第八学期进行,五一前上课并考试,五一至学期末实习。

2、三年学制高职高专:实习安排在第六学期进行,五一前上课并考试,五一至学期末实习。

3、五年制大专班:安排两次实习,第六学期一次,第十学期一次,五一前上课并考试,五一至学期末实习。

4、各系部因专业特点不同,如需调整实习时间,可写出书面申请,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5、见习活动:各系部根据专业特点和教学方案有计划地安排学生见习。

六、实习要求

(一)对各系部的要求

1、各系部应有领导分工负责实习工作,并安排指导教师。

2、实习前各系部要召开动员大会,使每位学生明确实习内容、任务、要求和注意事项。

3、实习期间对学生进行跟踪调查,随时掌握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并处理出现的一切问题。

(二)对我院实习指导教师的要求

1、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2、指导教师要及时了解、掌握学生实习进度、效果等情况,负责学生的考勤与成绩评定工作。

3、指导教师要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注意搞好与实习单位的关系。

(三)对实习学生的要求

1、一切行动听指挥,服从安排,迅速适应实习单位的生活和工作方式。

2、尊敬实习单位领导和员工,虚心接受知道教师的指导。

3、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实习纪律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

4、严格要求自己,注重服饰仪表端庄,着装得体大方,努力塑造良好形象。

5、实习期间不得随意离开实习单位,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必须经指导老师同意,带队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6、实习期间,注意安全,避免给个人和集体造成损失。

7、实习结束后要写出3000字左右的实习报告。

七、实习成绩

1、各系部根据专业特点自主制定实习成绩评定的具体标准与实施细则。

2、各系部要严格按照实习成绩评定标准划定实习成绩,各档实习成绩等级的比例原则上为:优秀20%、良好50%、及格与不及格30%。对实习成绩为优秀且在实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进行表彰,授予“聊城大学东昌学院优秀实习生”荣誉称号,并进行适当奖励。

八、实习、见习经费

1、实习、见习经费从学院经费中列支。

2、在东昌府区以内实习,专科按50元/生拨实习经费,本科按60元/生划拨实习经费;在东昌府区以外实习,专科按80元/生划拨实习经费,本科按100元/生划拨实习经费;个别学生自己联系单位进行的分散实习不划拨实习经费。

3、在本学院内部和在东昌府区以内指导实习的教师,按超工作量1课时/人/天计算;在东昌府区以外指导实习的教师,按超工作量2课时/人/天计算;每15名学生选派一位指导教师。

4、外出写生活动:带队及专业指导教师在规定路线内的车、船票实报实销,住宿及生活补助60元/人/天;学生各项补助共10元/人/天;外出时间及人数计算以车票为准。

5、外出见习、考察活动:带队教师的住宿及生活补助按东昌学院《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有关的各类展览、大赛门票实报实销;学生补助10元/人/天;外出时间及人数计算以车票为准。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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