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08-27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教风学风建设,坚决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提升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及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宣传

系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通过网站、微信等手段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二、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落实

各系要在本单位网站首页公布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查处督办及责任人制度,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对实名举报人,各要落实保密、保护措施,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各系对论文买卖、代写行为负主体责任,要明确主管领导,成立由各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指导、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专项检查工作。要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每位指导教师和在校学生,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如实记录、统一报送检查结果。

各系对20172018届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设计)进行全面检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的原创性审查,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严肃查处论文买卖、代写等情况。指导教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的原创性进行自查。

三、完善工作机制,严肃责任追究

各系要认真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出现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单位,学院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各系负责人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请各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专项检查情况总结报告,连同《专项检查举报电话及相关信息表》(附件2),于2018831日前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科,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电话:8520089     邮箱: 240380609@qq.com


教务处   

2018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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