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作者:教学实验科 时间:2012-10-18 点击数: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

201133号文)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科研水平,促进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充分发挥人力、物力的作用,发扬勤俭办学、艰苦奋斗的精神,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尽职尽责,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认真完成担负的实验教学和技术管理任务,确保实验教学质量,为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做出贡献。

第二章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会同教研室编写实验讲义,完善实验教学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实验室应当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实验和综合性实验,通过实验训练学生的实验方法和技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要逐步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重视实验室技术的研究和仪器的功能开发,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必须不断地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根据需要为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增强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的先进性、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 严格执行学院有关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优化实验室工作环境,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地完成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校内外技术协作和科技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增强实验室建设的活力。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学校财务制度和纪律。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按照学院发展规模和专业设置,制定近期、中长期的发展建设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建设。新建实验室应由各系填写实验室立项建设申请表和筹建规划,经教务处与资产处共同组织实验室管理委员会的相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将论证结果整理成书面材料报院长审批。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管理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注重投资效益,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使用效率。实验项目一经确定后,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实验项目的增减与变动,应由实验室提出报告,经实验室、系部和学院的主管领导审定后方可进行变更。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十四条 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校际联合、与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筹建专业实验室和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各系由一名行政负责人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是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分管院长领导下,管理和协调实验室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二)建立健全并完善学院实验室的工作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定、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与资产处共同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经费,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四)协调、检查、督促各系实验室完成相应的教学实验、科研实验和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

(五)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配合人事处,协助各系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定岗、培训、考核、奖励、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七条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学院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主管院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建设、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加强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订《聊城大学东昌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外,各系实验室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实验室档案管理,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环境状态,设备的使用、维修、改造和调配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分析和总结,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提高教学、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级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加强实验室财产管理,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聊城大学东昌学院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学校主管部门有权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避免重复购置,以利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定期组织召开实验室工作总结会,总结、交流各系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开展实验室工作研究活动和评比活动,不断提高各系实验室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三条 各系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其实验教学能力和实验室管理能力。对教师要有实验技能的考核,对实验管理员要有工作考评。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到安全、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学校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经常对实验工作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初次进实验室要由实验指导人员对学生进行实验规则和实验安全教育,对不遵守实验规则的人员,实验室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要根据工作环境,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害健康的环境中工作的人员,可按有关文件规定在严格考勤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应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聊城大学东昌学院

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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